渎职犯罪的追究时效如何确定呢?首先,对于普通情况下的渎职犯罪案例来说,犯罪行为终止之日便是法律对其予以追溯的时间起点;
然而,若涉及到贪污和贿赂等性质严重的渎职犯罪活动,并且该行为表现为连续性或者持续不断地进行的话,那么法律从其最终结束时起便开始计算犯罪行为产生的责任;
最后,如果在曾经违反法律规定的渎职犯罪用途期间再次触犯新的法规,那么此前渎职犯罪的惩罚时效将顺应新的法律罪行的发生日期而重新启动。《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