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所产生之
债务乃属优先级别的债权,而人
民法院在审理各类
房地产纠纷案及执行相关事务时,实应对
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予以充分重视并给予优先考虑,其地位显然高于其他形式的不动产
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依照我我国民法明文规定,作为发包方,如未按承诺支付工程价款,则
承包方可发出正式告知督促发包方在合适的时间范围之内支付相应款项。
若发包方在此期间仍旧
逾期未支付,除非基于建设工程的物理特性认为其不宜用于折价或公开拍卖,由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协商,以商定工程的适当折价方案;
或者,承包方亦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实施拍卖,并在所得拍卖价款中优先获得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清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