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权之诉和
代位权之诉不得合并同一庭审进行审判。
前者的行使权在于维护公平公正,防止
债务人的财产受到不当减少;
而后者的作用则在于恢复债务人原有的财产状况。
在代位权之诉中,
债权人须待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三年之内提出,同时,此种情形也适用于时效中止、中断等相关法律规范。
然而,在
撤销权案件中,债权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必须在其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从债务人做出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权益人未曾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便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