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相应的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的次日起两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包含检验、鉴定结论在内的详细材料副本。
若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持有疑虑或争议时,当事人有权于收到上述材料副本之后的第三日起,重新申请进行相关的检验和鉴定工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