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土地租赁协议尚未终止期间,商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然而,转让过程中承租人需要获得出租方三十天的预先告知,以便其能够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未能达成购铺事宜的承租人可选择继续履行当前的
租赁合同;
另一方面,若出租方决定转让商铺,那么他也有资格继续进行手续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转让过程并不会对原本存在的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原来的
租赁协议将依然保持完整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