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
玩忽职守或违背职责规定所导致的
犯罪,其具体形成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特征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被严格限定为国有公司以及企业中的在职员工;
其次,从客体特征分析,此类犯罪侵犯的直接对象为国有公司及企业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
再者,就主观特点而言,此类
受害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情绪状态主要以
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为主导;
最后,从客观情况看,这类犯罪的实施实际上体现为
行为人为应对自身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过度利用本职权力,从而导致国有公司或企业宣告破产或者遭受严重
经济损失,并对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