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现今销售的商品房屋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对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掌握并持有由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是相关部门认可的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这两项重要的法律证明材料;
(四)确保整个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环节;
(五)保证所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已经得到彻底落实,不会出现任何困扰后续居住问题;
(六)为项目提供必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各类配套基础设施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同样必须满足交付使用要求或者已经明确了施工进度规划及具体的准备移交时间;
(七)对于物业管理方案也应进行详细规划,落实到位,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管理挑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