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诈骗罪之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核心要素:
第一,客体要件。
此种
犯罪不仅对受害者的财物所有权构成侵害,同时也触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第二,客观要件。
本罪呈现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不法欺骗行为,骗取
数额较大财务的性质特性;
第三,主体要件。
该
罪名的适用对象以普通自然人为主,只要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可被视为适格主体;
最后,主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须得为故意为之,且必须体现
非法侵占的意图,方能成立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