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
绑架并以此要挟来获取财产的行为并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
非法拘禁罪。
这两类
罪名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在实质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两者所追求的
犯罪目的并不相同。
前者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
被绑架者,以达到向其
家属或其他人索取钱财的目的;
而后者的动机仅仅是为了追
讨债款,通常会采取扣押
借款人等"人质"的方式进行。
其次,两者所指代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前者所针对的主体是那些与案件无关、无辜的公民;
而后者的靶子则往往是那些本身就存在过错(如
拖欠债务不还),甚至涉及到诸如
欺诈等刑事
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群。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但它们仍然是两个独立的
犯罪类型,不能混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