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离异后,不承担直接抚育义务的那一方父母,即享有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探望、通信联络、互动交流乃至短期共
同居住等权利,对此被称为“探望权”或“接触交往权”。
参照相关学术定义及法律条款,虽然此项权利涵盖了接回子女的权力,但并非可无限制地带走他们,仅仅允许进行暂时性的共同居住,并且不能违反先前就探望事项达成的协议,更不得未经授权私自带走孩子。
对于任何违反这一权利的情况,都应首先进行沟通磋商、调解或通过
起诉解决,而非以个人名义实施对他人养育权构成侵害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