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当法定
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之时,违反合约一方有权按照相关程序提
起诉讼,以解除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具体包括:
由于无法抵抗的外力因素导致合同根本性的目的无法实现;
在合约生效期限到期之前,其中任何一方已经用行动或言语清晰地表达出他们将不会履行主要
债务;
在承诺与
保证的事项中,
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在经过严格的催告后,在合理的限期之内仍然未有履行行动;
以及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其他多种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