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罪犯在被法院宣判确认有多项
犯罪行为之前,除了面对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
终身监禁之外,其应适用的总
执行期限应该在所有罪行执行期限的综合基础上,在满足
刑法规定的最低限与最高限之间,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管制的最大执行期限不得超出三年;
拘役的最大执行期限则不能高于一年;
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如果其
罪名之和所对应的刑期不超过35年,那么他的总执行期限上限为20年;
但若总和刑期达到或超过了35年,那么他的总执行期限最高只能设定在25年。《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