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述三个特定条件能够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之举:
首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那些年长的、年少的、身患疾病或身体状况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应的应该承担起抚养责任,但却拒绝履行这个职责,并且这种情况已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其次,实施这一遗弃行为的施行人必须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且具有实际抚养能力的扶养义务。
最后,行为人在这类行为中的主观状态必定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