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原则上来讲,年幼的孩子通常会被优先考虑交给母亲进行抚养。
但假如孩子的母亲身患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与子女共同生活存在极大困难;
或者若母亲在经济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却未能尽到抚养责任,父亲又坚决要求支配子女的生活,那么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最大考量,司法机关可能会做出将孩子交由父亲抚养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