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上的绿苗及附着之物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农户所付出的费用。
这一类费用应全额赔付予原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有者,作为他们失去原有土地依赖给予的补偿。
若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土地遭遇征用,当地村庄集体再划出相应面积相似的土地供其继续耕作,那么这部分赔偿金便可转交至村集体。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置及新的承包土地,同时也有权利索取额外的补偿金。
3.为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失去土地所有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补偿费。
这个费用理所当然的应该赔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均有权享受到这部分补偿。
对于有益于群众发展以及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项目,政府通常会表示支持并取得认可后,便于在荒芜地或荒山上开发利用,而参与此等开发活动的民众将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在海上或者人口较为稀疏的西部地区,大规模发展风电是非常常见的。
然而,当这项产业打算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发展时,国家可能会强制征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