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处置另一方名下的股权资产;
而对于他们共同持有的财产权益,双方享有同等且独立的处理权利。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夫妇二人所共有的各类财产的总称。
所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上是指从夫妻婚配之日起至一方自然死亡或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一段时期。
在此期间内,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婚姻双方所获得的任何收入和收益,无论源于何处,都应视为他们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