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财产乃属夫妻双方的共有之物,子女的固有财产则作为独立个体而不受干预、侵害。
为子女所购置的各类保障措施并不包含于夫妇共有财物之中,因此当夫妇选择
离婚之际,这些投保合同便被排除在
财产分割之外。
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看,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资产以及个人
婚前财产归属问题,既可明确明确地协商设定归属为各自所有、共享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享所有;
若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对
共有财产已有明确的协定,则遵循协议条款予以处理;
若是未曾作出明示性的约定,则需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与司法原则,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重大过失配偶者权益为主导因素,公平公正地进行划分与分配。
但这并不能涵盖子女的任何财产,因为他们拥有自己独立的
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