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任何时间段内,无论是其中一方还是双方的家庭状况或者经济实力都出现了较为显著的变动,那么
当事人都有权向法庭提出更改
子女抚养权利归属问题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通常会首先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决定,如果协商无果,也可以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
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具体条件,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条,人
民法院就应当给予充分支持:
1.和子女一起亲自居住生活的父母或
监护人因为疾病无法继续胜任
抚养责任,或者因为身体残疾导致无抚养能力的;
2.和子女一起亲自居住生活的父母或监护人未能尽到法定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行为,或者他们和子女一起生活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灵健康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3.对于年满8周岁仍然处于学龄期的未成年子女,他们更愿意跟随另一个父母共同生活,而且这个父母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能力抚养他们的子女;
4.还有其他各种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利的归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