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签署的关于一方出轨即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权益的条款具备有效性。
这种协议可被视为双方所达成的附带条件的合意,又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中针对未来婚姻破裂时财产分配问题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各方有权就结婚前以及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商定约定,具体包括全权互相拥有、共享所有权,亦或是部分全权分别持有,另一部分则由双方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