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实施征收过程中,涉及到对林地的征收,其法定征收手续具体如下:
首先,应当依法完成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
其次,针对征收问题制定具有深远意义的补偿方案;
再次,开展详尽周密的征收公告发布工作;
然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接着,依照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有序实施土地的征收工作。
若存在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不满意的情况,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进行积极协调。
若是发现对方确实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行为,那么建议您首先选择通过协商解决,以确认双方是否由于误解导致产生争议,这将有助于节省各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第二,寻求政府仲裁。
如因与房地产商、政府有关机构产生纠纷且经过协商无果后,您可向政府申请仲裁以解决争端;
第三,向法庭提起诉讼。
当您决定前往法院提起诉讼时,作为原告方,您需要提供相关法定凭证,例如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对方确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