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存在形式条件缺陷的
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在民事法律范畴内,我国公民成
立遗嘱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正的遗嘱等各项法定形式。
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经由公证实认为最具
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便是公证遗嘱,其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而获得批准后才能有效设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