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确立期间所给予的财务馈赠,若是以缔结婚姻为其主要目的,且财物价值相对较高,那么在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这一情况下,赠与人有权依法向受赠人索回此项馈赠之物。
然而,对于恋爱期间用于增进彼此情感交流、增强感情纽带所赠送的物品或支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金钱价值,但却不具备返还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