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既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变更,亦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审理后由法官予以判决和确认变更。
然而,在适用诉讼程序时,务必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取得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主张要变更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时,除了必须是由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由于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是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之外,还应当存在着其他一些证明事实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