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务中,关于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通常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作出决定的;
然而,倘若由于种种缘由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就需要移送至法院另行裁决了。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相关案件时,会秉持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个基本出发点及前提条件来作出最终决议。
具体来说,对于年满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提出直接抚养其孩子的请求,而如果此时某一方仅仅因为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失去生育能力,这类情况将会被视为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