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法定离婚之后所签署的有关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约定内容及形式未触犯任何现行法律法规之强制规定,且不妨碍社会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此类条款将依法具备效力。
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由夫妻任意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成以后,作为父亲或母亲,均享有法定的探望子女之权益,而对方则负有配合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关于如何具体行使这项探望权益以及具体取访时间方面的安排,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便唯有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与判决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