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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能成立惯犯吗

关于盗窃惯犯的判定基准,需要明确指出的一点是,所涉及的特定犯罪行为需在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领域多次实施方可成立。
然而,具体该次数并未设定确切的范围。
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盗窃惯犯的标准主要基于以下两个要素:
首先,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施行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均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情节严重范畴。
其次,基于盗窃罪的定义来衡量这些行为是否已构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治安问题。
本罪所指的“盗窃”,是以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共或私人资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客体为违法侵害到公平的私有财产权益和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侵犯的对像,通常由流通属性的动产组成,然而那些依附于不动产业、可独立于财产主体的附属物品,像田野中的农作物,山中的林木植物、以及建筑上的门片窗框等固着在不动产业上的物件,亦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加以考量。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诸如电力、煤气等能源类商品亦属盗窃罪的责任范围之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实行盗窃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他自己认为难以被财产的拥有者、保管者或搬运者察觉的手法,秘密地取得财物。
就盗窃罪的几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看,第一个要件即犯罪行为人,必须是经过法律审判具有足够刑事责任的正常成年人,以确保其自身的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至于主观要件,则体现出行为人实施盗窃时的刻意心态,并且怀揣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意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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