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典》中,
赠予合同明确规定不得设定为不
可撤销性质,此乃因赠予合同具备特定的法定可撤销情况。
若
当事人在
赠与合同中强行约定不可撤销的条款,则此项约定无疑会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被确认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赠予行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所
抚养的亲属的合法权益时,受赠人有权主张撤销该赠予合同;
同时,若赠与人负有法定的
扶养义务而未尽该义务时,收受人亦有权申请撤销该赠予合同。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其他法定情形同样适用于赠予合同的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