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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达成和解后可以反悔吗

当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时,刑事诉讼部分通常是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
然而,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可自行按照有关原则达成和解。
但是,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具有其独特性,即两方都存在过错责任,为了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公安机关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与双方共同协商并成功调解。
若调解结果被各方认可且得到落实,那么该案件便可撤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基于和谐社会考量所做出的调解决定一经达成,便不可随意更改或撤销。
对于此类案件,您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行为。
相反,若作为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得到双方的和解认同,却在移送法院展开正式诉讼审理过程中后悔当初的决定,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却是可行的。
当然,若在诉讼判决公布后或者进入二审程序之后才选择改变主意,则不仅法律对此予以禁止,实际操作上也几乎无法实现。《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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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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