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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生效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订立代书遗嘱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才能被认为有效:
首先,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口头陈述,同时需有两位或以上的公证员在场公正,其中之一可以作为遗嘱的文字记录者。
然而,遗嘱见证人的身份必须严加审核,以下几类人群不得担任见证人职务: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其他不具备遗嘱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被继承人本人、或者受遗赠人
再者,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存在着重大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士都是不适合担任遗嘱见证人的。
其次,遗嘱记录员、公证员和立遗嘱人都应该在正式的遗嘱副本上签字确认,并详细标注日期,以确保法律效力
最后,立遗嘱人需要充分具备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且所拟定的遗嘱内容必须源于他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新修订: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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