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代书
遗嘱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才能被认为有效:
首先,遗嘱必须由
立遗嘱人口头陈述,同时需有两位或以上的公证员在场公正,其中之一可以作为遗嘱的文字记录者。
然而,
遗嘱见证人的身份必须严加审核,以下几类人群不得担任
见证人职务:
第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其他不具备
遗嘱见证能力的人;
其次,被
继承人本人、或者
受遗赠人;
再者,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存在着重大
利益冲突的相关人士都是不适合担任遗嘱见证人的。
其次,遗嘱记录员、公证员和立遗嘱人都应该在正式的遗嘱副本上签字确认,并详细标注日期,以确保
法律效力。
最后,立遗嘱人需要充分具备法定民事行为能力,且所拟定的遗嘱内容必须源于他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