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女儿并无偿还其母亲家族所负
债务之义务。
所谓
债权债务的相对性原则,正是指
债权人仅能向特定
债务人追讨债务,而不能越过债务人为的界限寻求他人代偿或共同清偿,这也是母族的债务应当由负债人自行负责偿还,女儿依法无需共同偿还或替代偿还的原因所在,当然,除非女儿在未曾受到朴偿指示的情况下,
继承了义务人的部分财产,此种情况下,她将有义务以其所继承部分遗产的价值为上限,来承担对该笔债务的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