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其中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约,利用其个人财产支付给首付款并通过银行融通贷款,在婚后则采用共有财产來承担偿还贷款,倘若该不动产的登记在首次付清首款的一方名下,在面临离婚的情况时,此种不动产可由双方自愿协商处理。
若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归属权所有权人登记的一方,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视为是产权登记一方的私人债务。
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本金和相应产生的财富增值部分,在面临离婚的时候,应当有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