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范,夫妻之间共同产生的
债务将由各当事方共有的资产进行偿还,若共有的资本无法完全覆盖这些债务,则应当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协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若通过协商仍未能解决争议,可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尤为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
有效期内,以其个人名义独立对外承担的债务,若超出了家庭日常事务所需的范畴,则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的实际用途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生产运营活动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决策层面,那么这笔债务亦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