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一)签订书面借贷凭证。尽量使用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直接证明借贷合意。
(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若没有书面凭证,需留存能体现借贷意思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确保记录中包含借款的提出与同意的表述。
(三)保留款项交付证据。现金交付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寻找证人作证;转账交付时,保存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026-01-10 22:24:02 回复
咨询我
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共识。除了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外,聊天记录里提到的借款金额、用途等内容,或者能体现借贷意思的通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达成借贷意愿的依据。
其次要确认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现金交付时,对方出具的收条或在场证人的证言能证明钱已给到;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的,银行流水、手机支付记录等都能直接说明款项到账的事实。
只有同时具备借贷意愿的证明和款项交付的证据,法律才会认可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如果只达成借贷共识却未实际交付钱款,这种情况不算真正的借贷关系。
2026-01-10 20:38:2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解析:
形式要件指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书面凭证如借条或借款合同,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可直接证明借贷合意;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借贷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实质要件指款项实际交付。现金交付需有收条或证人证言证明款项已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的,转账记录可证明交付事实。仅有借贷合意但无款项交付,或仅有款项交付但无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均不成立。只有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要件,借贷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定成立。若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存在疑问,或需要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0 20:07:06 回复
咨询我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被法律认定成立。
1.形式要件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需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内容,以此体现双方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明确反映借贷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合意存在。
2.实质要件指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若为现金交付,需有收条、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对方;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转账记录可直接作为交付事实的证明。仅存在借贷合意但未实际交付款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2026-01-10 18:32: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2)形式要件指向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若持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且凭证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要素,可直接体现双方的借贷合意;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只要能清晰反映双方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有效证据。
(3)实质要件指向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现金交付时,需有收条、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的,转账记录可直接作为款项交付的凭证。仅有借贷合意但未实际交付款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提醒:借贷时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妥善保留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借贷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6-01-10 17:04: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