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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成立怎样去进行确定

陈** 天津-南开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10 16:42:19 499人阅读

借贷关系成立怎样去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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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书面借贷凭证。尽量使用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直接证明借贷合意。

(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若没有书面凭证,需留存能体现借贷意思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确保记录中包含借款的提出与同意的表述。

(三)保留款项交付证据。现金交付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寻找证人作证;转账交付时,保存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026-01-10 22: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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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需要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共识。除了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外,聊天记录里提到的借款金额、用途等内容,或者能体现借贷意思的通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明双方达成借贷意愿的依据。

其次要确认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现金交付时,对方出具的收条或在场证人的证言能证明钱已给到;通过转账方式交付的,银行流水、手机支付记录等都能直接说明款项到账的事实。

只有同时具备借贷意愿的证明和款项交付的证据,法律才会认可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如果只达成借贷共识却未实际交付钱款,这种情况不算真正的借贷关系。

2026-01-10 20:3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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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法律解析:
形式要件指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书面凭证如借条或借款合同,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可直接证明借贷合意;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体现借贷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实质要件指款项实际交付。现金交付需有收条或证人证言证明款项已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的,转账记录可证明交付事实。仅有借贷合意但无款项交付,或仅有款项交付但无借贷合意,借贷关系均不成立。只有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要件,借贷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定成立。若对借贷关系的认定存在疑问,或需要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0 20:0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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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被法律认定成立。

1.形式要件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需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内容,以此体现双方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明确反映借贷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合意存在。

2.实质要件指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若为现金交付,需有收条、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对方;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转账记录可直接作为交付事实的证明。仅存在借贷合意但未实际交付款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2026-01-10 18: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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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2)形式要件指向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若持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且凭证内容包含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要素,可直接体现双方的借贷合意;若无书面凭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只要能清晰反映双方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有效证据。

(3)实质要件指向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现金交付时,需有收条、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款项已实际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交付的,转账记录可直接作为款项交付的凭证。仅有借贷合意但未实际交付款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

提醒:借贷时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妥善保留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借贷纠纷,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6-01-10 17:04:24 回复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如送货单、签收单等。3、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4、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5、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6、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重要提示:1)“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却不是唯一标准。2)即便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只要协议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并不因写的是”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上则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如何确立,有何相关注意事项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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