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建设施工合同的备案至关重要。
当建设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出现不一致现象时,我们应该参照何种标准来对其进行结算呢?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21条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在同一项建设工程中再次签署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而该合同与已通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实质性的条款不相符合的话,应当以已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唯一依据”。
这便是我们所说的“黑白合同”应当基于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还请大家特别留意,虽然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并非必须遵循上述规定,然而,倘若相关当事人严格按照招投标流程进行了招标活动,并且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成功备案后,在此之后双方又草拟了黑白两份合同,那么同样应当纳入到《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按照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之内。
因此,在遇到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有所出入的情况下,我们应仔细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否有对此类情况作出相应的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如果协议中缺乏约定,则一般会以补充协议为准;
但如果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便不得不选择以主合同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