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父母一方全额资助子女购买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之房屋,无论购自结婚前抑或婚后,此等房产均视为父母单方面赠予子女的私人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此类情况并不被认定为夫或妻二人的法定共有财产。
若父母一方全额赞助子女购买并将产权登记在夫或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则可视为其中一方父母向夫妇两方所做出的赠与行为,故此类房产应被划分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范畴。
再者,当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某个子女的名下时,则该房产应根据各个父母的实际出资比例,归属相应的所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