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总部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无条件解除与加盟商签订之合的权利,而在其他情况下此项权利无法行使。
这些规定中所包含的法定解约事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实现合同所规定的利益目标;
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方式或实际行动表现出其将不再履行主要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履行其主要责任,经过催促并给予适当时间等待也仍然未能达成相应履行;
除以上几种外的其他法定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