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转包在法律上属于被严厉禁止之行为。
我国多部法律
法规皆有明确规定,禁止
承包方将其
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整体性地直接转包给第三方,亦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后,以分包的名义分批转包给第三方。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转包极易导致并允许那些其实不具备同等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从而使得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大打折扣,进而也会扰乱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对此类转包行为采取了坚决取缔的态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