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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什么

在法律框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宣告已经合法注册的婚姻无效当事人,除了离婚双方以外,还包括具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
其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被视为具有利害关系方的有如下几类人士:
1)如果例如因重婚行为而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当事人有直系血缘关系或在家庭中具有紧密联系的亲属以及其所在社区的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方;
2)对于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作为诉求原因之一的婚姻无效案件,未达法定适婚年龄的当事人的近亲也可以被视为利害关系方;
3)若因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提出婚姻无效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可被视作利害关系方;
4)此外,如果以当事人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被认为不宜结婚并且在婚后仍然未能治愈的疾病为理由提出婚姻无效诉讼,那么和患者一同生活且受到紧密影响的近亲也是潜在的利害关系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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