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若发明者想要恢复其专利权,则需根据具体现实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实现。
通常当发明者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按照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时限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定期限完成相关手续并导致自身权益损失时,可自以上牵制因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为起点,最晚不得超过自规定期最后截止日起半年的时间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