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合同之自动失效往往特指那些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因某种因素而无法继续进行实施的状况。
在这种背景之下,为了妥善解决合同作废之后所引发的各种后果,相关各方有责任开展充分磋商与协商。
具体而言,若此份合同尚未正式启动执行程序,那么在各方共同见证的前提下,应尽快予以销毁;
然而,如果该合同已部分实现履行,且各方就合同作废达成共识,同时对其后续工作的处理方案均表示满意,为避免产生无谓的纷争,建议将这份合同保存至所有处理步骤完成以后再行销毁方为最佳选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