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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通常需满足以下四项必要条件方能被认定构成:
首先,犯罪的实施者须为司法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表现出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谨慎之心;
再者,侵害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正在进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活动;
最后,其所造成的违法事实必须是在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过程中,执行人员严重缺乏应负的职责意识,导致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权益受到重大损害。《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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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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