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如若达到了定罪条件,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如下情况下实施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构成犯罪事实者,无论情节轻重、涉案总额多寡,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情节恶劣程度较高或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惩罚;
若是情节极其严重或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沉重打击,并将面临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或是财产的全部没收:
(一)擅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抑或是使用以虚假身份信息证明骗取来的信用卡;
(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三)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借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即未经合法授权且超出核定额度大量透支。《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