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当前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限一般设定为3个工作日,但其上限最长可达到37个工作日。首先,公安机构对那些已被拘留的人员,若认为他们也许需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开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及审批申请;其次,在一些特定情形之下,这种申请的审批期限可能会延长1至4个工作日。刑事拘留乃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强制性的制约人身自由的手段。具体而言,刑事拘留旨在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强制性的人身限制。此外,刑事拘留的期限由日历工作日构成,并将日期开始之日视为非计算期内的时间。换言之,从实际开始的次日起计,至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截至为期满。鉴于此,刑事拘留针对的被拘留者主要包括犯现行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谓的“现行犯”,特指那些正处于犯罪行为之中的人士;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足够证据支持其具有大略的犯罪嫌疑的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