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您可以提交以下类型的关键性
证据以便支持自己的主张:
(1)首先是
结婚证明文件(主要为结婚证书或者由
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2)其次则是婚姻基础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可能包括通过他人介绍或者有着明显的包办买卖婚姻形式的相关证明;
(3)再次需要提供婚后夫妻情感变化及导致
离婚原因的具体证明资料。
例如,若离婚源于
第三者插足的情况,请提供有关第三者介入的详细事实、
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
(4)如果存在有关身体残障或精神疾病的问题,请提供由医生开具的诊断报告、医疗影像等;
(5)最后,关于目前夫妻之间的相处状态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比如,如果你们处于
分居状态,请提供分居的具体时间段和原因等材料作为证明;
(6)另外,还需要提供关于子女状况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夫妻双方对于子女
抚养条件的陈述,以及子女自己做出的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态证明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