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
死刑缓期执行阶段的罪犯,是否必须受到
减刑的限制并非绝对。
其中尤其包括那些
累犯及因涉及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罪犯,或者因为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并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
民法院有权依据罪犯的
犯罪事实和相关情况,单独或合并考虑各种因素后做出裁决,可能给予限制减刑的
处罚。《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