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有任何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其中涵盖了缔结与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若是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以及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达成共识,则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向对方常驻户口所在地上的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进行离婚登记。然而,若无法在这些方面达成合意,需要离婚的另一方可以选择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假设被告的常住地与其户籍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一旦法院经过审慎审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便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