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婚姻登记部门接收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如有任意一方表示并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该部门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换言之,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书之后的30日为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此次离婚程序,而在离婚程序被撤销之后,原婚姻双方仍将保持合法的夫妻身份。
3、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则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