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的保险资产是否能够进行分割,需要详细结合具体状况进行深入评估与探讨。首要关注的是保险的类别,例如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其次还要考量保费资金的来源以及保单结构和购买时刻等关键要素。当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如有一方按照以生存至特定年纪为条件的提供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通常应被视作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则不在此列。换言之,我们平时最熟悉的年金型及分红型保险,在离婚事件发生时,这些保险赔偿金均有可能成为被分割对象,除非夫妻双方提前达成其他共识。在婚姻关系维护期间购入的意外伤害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为夫妻其中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赔偿金,又或是夫妻中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支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取的保险赔偿金,这部分都应被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不应被分割。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这类保险资产在夫妻离婚过程中,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否则很难被单独分割。另外,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资产是对子女的赠予,该类资产在夫妻离婚时候不应再行分割。实际上,在实际的法庭审理中有时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为了躲避在夫妻离婚之后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而出此无奈之策,提前为子女购置了大量的保险资产。面对这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实际案情,法官可能会判定为存在财产转移的违法行为,进而要求涉事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因此,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尽管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对于子女的权益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子女的权利通常不会受到父母离婚的牵连。然而,如果有人试图通过购买保险来逃避夫妻共同财产的划拨,那么这样做就可能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