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享有抚养权的男方拒绝让具有探视权的女方接触其子女,那么这位女方有权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赋予并行使其合法的探望权。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探望子女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判决和裁定之后,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视该判决并拒绝履行,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权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一方同样拥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而负有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必须积极配合。因此,只要一方未能尽到协助对方探望子女的应尽职责,另一方均可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诉并寻求恰当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