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紧急避险措施运用不当或超越所需程度而导致不应出现的损失,那么施行紧急避险的当事人须对此承担责任。首先是关于民事责任方面。若因紧急避险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由引发风险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义务。当危机系源于自然现象时,施行紧急避险的人员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过,对于受害方,他们仍可获得适当的补偿。其次在刑事责任履行上。如果因紧急避险而令他人蒙受损失,并未构成犯罪,故紧急避险者没有刑事责任。然而,如果因为采取紧急避险方式超出必要范围而导致不应有的损失,实施避险行为的人和相关人员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刑罚应予以减轻或者完全免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